因人事变动及工作需要,根据我校有关规定,决定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汤喜辉
副主任:杨东旭 党 伟 黄 伟
委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孙 淼 张 桦 李合章 秦 宇 郭永欣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不设专门日常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教务办学籍管理员负责办理。
艺术设计学院
2024年5月13日
艺术设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领导全院的学位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席1至3人,报学校审批确定,委员若干人。分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是: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其中半数以上应为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专业特长应尽量覆盖本院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应是相应学科学术水平较高、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专家。分学科专业设立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相关系遴选确定。
第四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不设专门日常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教务办学籍管理员负责办理。
第五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每年6月份和1月份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分委员会主任决定临时召集全体会议。
第三章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定学院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审查、批准本科生指导教师名单;
(三)确定学士学位的考试科目和门数,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人员;
(五)研究、审议学位授予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事项;
(七)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八)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处理其它未尽事宜。
第七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重要决定或进行投票表决时,到会人数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作出决议或进行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九条 本章程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艺术设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艺术设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024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