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建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来源: 时间:2024-03-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住宿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创建秩序良好、安全卫文明健康的学生住宿环境,根据《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对学生住宿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由学院分管领导任主任,学生处、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保卫处财务处及各学院主要负责人,学生代表共同组成,负责本校学生公寓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三条学院向住宿学生统一提供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设施,并配备管理服务人员,做好公寓门值班、公共区域的日常保洁、设施维护等工作。按照以生为本的原则,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合理的个性化服务。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学生公寓安全状况关系到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关系到学院和社会的稳定。住宿学生须严格遵守《河南城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学习消防知识,增强防火意识,主动举报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各学院作为学生在宿舍内的教育管理主体,其相关负责人是本单位学生在宿舍内教育管理、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须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学生宿舍安全,查处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五条公寓内严禁违规用电和使用明火。严禁使用或存有破坏学院公寓智能控电设备的插座、热得快、电饭煲等大功率及公寓管理部门认为可能影响学生宿舍安全的电器;

第六条在公寓楼智能空间(或公寓指定区域)严禁不按操作规程使用电吹风、洗衣机、微波炉、熨烫机等设施;

第七条不得在公寓内存放自行车、电动(瓶)车及大容量电池,更不能在宿舍内为电动(瓶)车及大容量电池充电:

第八条严禁使用或存放酒精炉、卡式炉、蜡烛等能产生明火的物品;严禁在公寓内自炊、吸烟、燃烧纸张杂物。

第九条严禁个人物品影响消防通道畅通。未出现火情火警时,严禁动用和损坏一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室内消防窗钥匙盒为消防器材,非紧急情况不得损坏,否则照价赔偿,并承担相应的纪律处分),发生火情时,学生应及时报警,并同时报告本楼值班室人员。

第十条为保证财产安全,学生须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和现金,不得转借私配房间和消防窗钥匙,不得私换门锁。

第十一条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枪械、弹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带入公寓,严禁在公寓楼内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撬门破锁,造成事故者要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管理人员及本公寓学生都要对进入公寓楼内形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发生案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学院值班室人员及保卫处。

第三章 秩序管理

第十四条学生交费后入住学生公寓,学生签订住宿协议。住宿房间和床位不得擅自调换,不得以任何借口出租、出借床位。住宿学生须服从公寓服务部和学院的统一管理,接受相关人员的巡视检查。

第十五条学生因专业调整、学籍变化、交流访学、毕业等原因需要进行住宿调整的,须持学院相关部门、转出或转入学院开具的证明,至公寓服务部备案后进行调整。休学、退学、转学、毕业学生应在接到离校通知后的两日内办理退宿手续。若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不完退宿手续,或者在办理完退宿手续后暂不能离校者,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批准,可由公寓服务部暂安排住宿,但时间一般不超过 10天。

第十六条公寓楼公共区域安装有监控管理系统,出入学生注意个人形象。

第十七条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出入“刷脸”制度、大宗物品出入登记制度,有义务接受公寓管理人员检查询问。

第十八条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公寓楼,如遇特殊情况,来访者须持有效证件登记,由被访者当面确认后方可进入公寓会客区会客,须在指定时间前离开。严禁私自带陌生人进入公寓楼、私自留客住宿。

第十九条本校男性教职工,因工作需要进入女生公寓,须出示证件,

办理登记手续,经管理人员同意后方能进入,并在规定时间离开公寓。

第二十条公寓楼公共场所卫生(盥洗间、楼道、梯道)及公寓楼四周环境卫生全部由公寓服务人员负责清理,室内卫生由住宿学生轮流值日,共同负责。住宿学生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维护公共卫生,预防传染病发生。房间空间应畅通,物品摆放有序,地面干净,个人床铺洁净,整洁。宿舍内卫生由学生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每周检查一次;学生宿舍管理部门不定时进行抽查;检查结果要公布且作为评定文明宿舍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住宿学生要严格遵守公寓作息时间制度,学生公寓每天晚上10:30-次日5:30时间关门。因特殊原因晚归都须出示学生有效证件并登记方可进入公寓;晚归者按违纪处理;不归者须向所在学院请假。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公寓楼内不得有酿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公寓楼内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寓楼内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留宿异性。

第二十五条公寓楼内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保持公寓安静,禁止在公寓内大声喧、打球、踢球、打闹及高音量播放音响等。

第二十七条保持公寓环境卫生,禁止向窗外及楼道内倒水、扔杂物吐痰。禁止在公寓内张贴海报、散发传单、乱涂乱画。禁止将剩饭倒入洗漱间

第二十八条住宿学生离开房间时应关闭、切断室内所有灯泡和电源,关好门窗,锁好房门。

第二十九条不得在公寓内饲养宠物。

第三十条学生生活垃圾由学生带至楼下放入指定的垃圾箱内。

第四章 公寓用水、用电管理

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学习的主要场所,学院就负责学生宿舍基本的日常生活、学习用电。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杜绝违章用电,确保公寓安全,特制此以下用电管理规定,望广大同学相互监督,共同遵守。第三十一条宿舍除统一安装的日光灯以外,不得乱拉电线。

第三十二条学生宿舍使用电器,除收录机、充电器、电脑外,其他电器如防限电装置、电炉、电热锅、电热毯、电热(棒)杯、热的快等有加热功能的电器不得使用,一经发现,除没收外,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由此引发的失火触电等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该生负责。

第三十三条学生公寓采用一室两表(水表、电表),每生每月按5度电3吨水的标准,每年按照10个月计算。超用的部分按平顶山物价局核定水电费价格进行收费。

第三十四条住宿学生应自觉爱护用电设施,养成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杜绝长明灯现象。对私自拆毁,改动用电设施者,按破坏公物处理,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公共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每间学生宿舍均配有住宿家具及照明电路等设施,入住时要登记造册、签订住宿协议,住宿学生要自觉爱护家具、设施,不得私自增减拆卸、调换、损坏、丢弃等。

第三十六条室内家具、设施(包括门窗玻璃)正常损坏,要及时报本楼值班室,公寓将派专业人员在24小时内进行维修,不得自行修理(尤其是照明灯具、线路、开关、插座等的维修)。

第三十七条人为损坏家具、设施( 包括门窗玻璃)等,查明原因和责任除给予一定纪律处分外,按损坏物品的照价赔偿,若原因不清,查不到责任人,由本室人员均摊。限三日内将费用交到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财务处。

第三十八条公寓楼配置的服务设施借用时,登记个人信息。并及时归还,丢失按价赔偿。或长期不还经多次催要仍不归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公寓楼房间内配置防护网逃生窗钥匙盒,非紧急情况不得随意破坏。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不得破坏公寓楼上各类消防器材。如发现消防设施有损坏,有义务到公寓楼值班室进行报修。

第六章 奖惩

第四十一条学院将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纳入综合评价并将之作为学生参与各类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学院对在学生公寓教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十二条对于违反以下有关规定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外

分:

(一)一般性违规的处理。住宿学生有以下轻度违规行为,经口头批评教育三次仍不改者,将给予书面劝告通知。

1.不叠被,室内物品摆放凌乱者。

2.床上用品不勤洗,肮脏不堪者

3.地面不清扫,室内积垢严重者。

4.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学习生活造成影响,在室内外大声喧哗

玩球、饲养宠物、高音量播放音响设备者。

5.私自调换门锁或拆、搬床位者。

6.向窗外、室外乱扔杂物、泼水、倒剩饭菜、乱丢瓜果皮者。

7.私自留宿本校同性同学者。

8.在宿舍内吸烟者。

9.无正当理由晚归者。

10.借用服务设施长期催要多次不归还者:

11.宿舍内私自饲养宠物者。

(二)对违纪程度较重的处罚。住宿学生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者,将给予书面警告通知。

1.在宿舍楼内贩卖商品者。

2.违反公寓消防、用电相关规定,没收违规物品,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私自改动宿舍内电器开关者、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的电饭煲等者)未酿成火情或火灾者。

3.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及管制刀具、器械等危险品,私自用酒精炉、油炉、煤炉烧水做饭,点蜡烛及焚烧废纸、垃圾等(由此引发事故,除加重纪律处罚外,还要赔偿所有损失)。

4.私自改动电表,或以其他方式偷电者。

5.在室内燃放烟火爆竹、扔玻璃瓶、毁坏公物者。

6.人为损坏凳子、桌子、床、墙面、门窗、玻璃等公物另外照价赔偿范围和面积较小者。

7.未经院系同意而夜不归宿者

8.在正常上课、学习时间内在宿舍内打扑克、下棋者9.干扰、组织威胁公寓管理人员(含公寓管理学生干部)正常工作,经教育劝告不听,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10.在公寓内外随意张贴或散发广告、传单者:

11.私自留宿外校同性同学一人次者

12.无特殊情况破坏防护网或逃生窗,私自使用防护网钥匙者

13.已受三次书面劝告者。

(三)对严重违规、违纪的处罚。住宿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宿舍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由学生处决定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

1.在公寓内传阅、播放、观看淫秽音像制品和书刊杂志者。侮辱、殴打公寓管理人员及正在值勤学生干部者。

2.私自留宿异性人员者。

3.蓄意破坏公物范围和面积较大(另加倍赔偿)者。

4.在公寓内聚众打架、斗殴、恣意闹事或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

5.在公寓内偷窃或为盗窃作案提供消息者。

6.在公寓进行各种形式的赌博者。

7.在公寓内酗酒、无端吵闹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者,

8.公寓内养宠物者。

9.已受到两次书面警告者。

(四)对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的善后工作

1.公寓工作人员对违规违纪的宿舍或学生一定要有原始记录,做出恰当的处理后,将书面通知发给违规违纪者,同时也要向所在院(系)及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各送一份,以达到相互督促的目的。

2.违规者在收到经批准签发的《违规劝告通知》《违规警告通知》后,须在限定日期内改正,并书面保证不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3.受纪律处罚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装入学生档案。

4.受到违规劝告、违规警告、纪律处分的学生,学院及所在院(系)应取消该学生当年评优及评奖学金资格,综合评测应在班级中下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