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党委负责抓好本单位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三条学院党委在本单位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党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学院党内表彰、奖励、处分,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重要事项;
6.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研究学院所属业务科室的设置和调整,研究优秀年轻干部的推荐和培养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安全稳定、精神文明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知识分子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涉及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由党委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建设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处分,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年度经费预算,大额经费使用、大型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等方面重要事项。
(十)其他应由党委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学院党委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应每两周召开一次,遇到重要情况经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学院党委委员会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委员到会。党组织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组织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专(兼)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组织会议。根据需要,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党委会议要坚持贯彻落实“第一议题”制度。
第十条党委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时动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应参会人员同意。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委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织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等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党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做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党委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事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议事程序与纪律要求:
会议议题、讨论内容和决定事项,在按规定程序公布之前,与会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九条 经学院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应由党政联席会决定的内容,相关负责人提出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决定。
第二十条 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应指定专人通报未参会人员,必要时应及时向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 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党政分工负责、协调运行的原则,明确负责同志,明确办理期限,抓紧落实,并及时向学院党委会报告贯彻落实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除按相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当通过会议纪要等形式向基层党支部和党员公开,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艺术设计学院党委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艺术设计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