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强化党支部在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作用,加强我院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以及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关于实行“双推双评三全程”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标准。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保证学生党员发展质量和作用发挥。
二、基本原则
突出政治性标准和先进性标准;坚持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促进和保证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科学性。
三、适用规定
适用对象:全院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可参考本标准)
适用环节:学生党员发展对象确定环节
适用范围:全院各学生党支部
四、基本内容
基本内容由“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行表现”、“学习实践能力”、“党员群众基础”4个一级指标、11项评分标准、20多个观测点组成。具体详见《市政与环境工程学院学生党员发展具体标准参考量化指标体系》(以下简称《参考体系》,附件2)。
五、基本方法
(一)指标划分
根据学校分配的党支部学生党员发展指标总数(Z)。一般按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在所在党支部中的占比,划分各党支部学生党员发展指标。
Zi=Z*(Ji/J)。其中:J-各党支部积极分子总数、Ji-所在党支部积极分子总数、Zi-所在党支部学生党员发展指标总数。
(二)自我评价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对照《参考体系》进行自评,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材料范围由所在党支部根据实际研究和划定)
(三)综合测评
所在党支部在本党支部内进行党员推荐测评、到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所在班级进行推荐测评(测评票格式见附件3),测评结果归档备查。
(四)查阅档案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党支部(党支部委员由学生党员担任的,相关辅导员参与,下同)通过查阅档案、文件、证明材料等,查询和核实《参考体系》中涉及的所有量化指标符合情况。
(五)评分汇总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党支部对每个入党积极分子的各项评分进行汇总,汇总后的详细情况在党支部内部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评分结果作为确定学生党员发展对象的重要依据。
(六)结果使用
1.所在党支部根据评分结果,以学生党员发展指标数1:1.5的比例确定“优秀入党积极分子”;
2.所在党支部召集培养联系人、辅导员、团学办负责人、主要班委干部、班级正式党员代表等,对“优秀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综合评价和讨论;
3.所在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召开支部大会)根据上一环节的评价和讨论情况,进一步充分酝酿,并按照规定组织程序确定学生党员发展对象。
六、补充规定
(一)一票否决的情况
1.政治立场、入党动机等政治思想状况有问题的;
2.在意识形态领域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安全稳定隐患、对学校产生负面影响的;
3.参与或传播法轮功等邪教、参与校园或网络传教、校内佩戴宗教服饰的;有宗教信仰的;
4.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
5.“思想汇报”有严重不合格情况的;
6.近一年内学习平均成绩班级排名后30%的;
7.综合测评的综合评价“优秀”票低于50%或单项评价“差”票率占20%及以上的;
8.党组织认为需要一票否决的其他情况。
出现以上一票否决情况1-4条的,在校期间一般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二)优先发展的情况
1.在关键时刻、重大任务或事项中表现突出的,经相关部门和基层党组织认定后,优先确定为发展对象;
2.少数民族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优先确定为发展对象;
3.党组织认为需要优先发展的其他情况。
七、附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标准和解释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规定执行;本标准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